繼承長住國外親屬財產 不得列報相關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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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04:59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國民,死亡後即使在我國境內有配偶、子女或父母,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仍無法列報配偶、子女或父母的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若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扣除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經常居住在境外」是指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居留時間不超過365天;或是出境長達兩年以上,且期間沒有入境台灣,遭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從2014年6月出境、2016年7月死亡,遺產由配偶及二名子女共同繼承,但該局查得甲君自從2014年出境後,直到2016年死亡,在這段期間內都沒有入境紀錄,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遺贈稅法規定,剔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經核定並補繳遺產稅。

綜所稅退稅兌領 3月2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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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04:4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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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綜所稅第三批退稅款,已於1月20日入帳或於當日寄發退稅憑單,民眾須留意兌領期限至3月20日截止。 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三批退稅款,全國總計約16萬餘件、退稅金額約8億餘元,已於1月20日入帳或於當日寄發退稅憑單,民眾須留意兌領期限至3月20日截止。
第三批退稅是超過2016年5月31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案件,及申報應自繳的案件,全國總計約16萬餘件、退稅金額約8億餘元。

由於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憑單退稅」兩種,採直撥退稅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須填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戶,退稅款於1月20日當天撥入該指定帳戶。

而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財政部提醒,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2017年3月2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同時也建議納稅義務人,之後結算申報可多加利用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憑單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

國稅局也強調,絕不會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需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的技倆,應立即向國稅局查證。

遺產稅申報 留心五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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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04:48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遺產稅申報時,除善用扣除額及免稅額,也應全面檢視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如有短、漏報情形,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罰二倍以下的罰款。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列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見的五大錯誤,首先對於上市櫃股票,會計師林志翔表示,若是已除權息,即使尚未實際獲得發放的股利,也應將其列為遺產申報。

由於多數民眾容易忘記,林志翔建議,可以先向集保中心查詢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有價證券餘額資料,並清查未送存集保的股票;也可向各公司股務代理,申請持股餘額證明,以確保申報資料完備。

若是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其遺產價值,應該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來估定;但若其土地、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則應按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重估調整公司淨值。

第二,死亡前兩年若將財產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是其配偶,就必須併入遺產課稅,但林志翔表示,若是受贈人的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則免計入遺產課稅;而受贈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其遺產價值就是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入課稅。

若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在死亡前五年內,已被課過遺產稅的財產,就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六至九年內,則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總額。

再來,若鉅額躉繳的保險,稅捐機關就會對於被繼承人投保的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等進行判斷,林志翔表示,如稅捐機關認定被繼承人是為移轉財產或規避遺產稅而繳納鉅額保險費,就需將保險給付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最後,關於勞退專戶,林志翔說,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是雇主為勞工歷年提繳的金額,屬勞工所有,因此若其死亡,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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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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